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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重庆市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
2017年,重庆市被文化部列为全国八个省级警示名单管理试点地区之一,为全面加强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文化市场管理措施,强化对文化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次修改建议稿)相关内容,并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规定,起草制定《办法》。《办法》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的通知》(渝文备〔2017〕1168号)审查同意备案和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备案,印发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及相关管理部门贯彻落实。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明确实施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办法的目的、主体范围、实施权限、主体职责以及列入条件、另类情形管理、告知义务、放宽或加重管理条件、撤销条件、信息公布、管理措施、错误纠正和违规责任、施行日期和列入移出警示名单工作流程等。
《办法》不涉及行政许可、具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只涉及对市场经营主体违规行为和情形进行信用信息公布,承担不良信用后果。
三、实施日期
《办法》于2017年12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办法》解读机关为重庆市文化委员会(现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解读人:何峰 市场管理处副处长
被解读政策文件链接:重庆市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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