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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29 文章来源: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作者:佚名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要求,2023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部署开展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梳理出8件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某旅行社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交通工具案

  重庆某旅行社组织“市内一日游”,安排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辆为旅游团提供交通服务。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案

  重庆某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针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以年龄差异为由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但并未应旅游者主动要求或提供相比其他旅游者更多的服务。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重庆某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揽客,组织“鼎山公园一日游”,行程中通过安排购物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北碚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7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旅行社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云阳县某旅行社与重庆某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借给重庆某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旅行社业务。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20000元,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谭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巫山县某旅行社组织的包价旅游活动中含有游泳项目,提供游泳场所的巫山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重庆某旅行社组织“重庆一日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田某提供导游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44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导游雷某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导游雷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期间向旅游者兜售牛肉干、辣子鸡等物品,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责令雷某改正,对雷某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教育咨询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旅行社业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公司改正,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9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hlyw.cq.gov.cn/zwxx_221/bmdt/jdzf/202311/t20231113_12550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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